1.客户需要改变供电电压等级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改压(因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),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,且容量不变者,免收其供电贴费。超过原容量者,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;
2).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,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,双电源用户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。超过原容量者,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 理;
3).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。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,改压引起的客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。
2.客户需要改变用电类别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电业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有关规定:
1).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,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,允许办理改类手续;
2).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,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,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。使用迄止日期难以确定的,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。
3.客户依法破产时,对其用电有何规定?
答:客户依法破产时,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供电企业应予销户,终止供电;
2). 在破产客户原址上用电的,按新装用电办理;
3). 从破产客户分离出去的新客户,必须在偿清原破产客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,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,否则,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。
4.客户暂时(连续几个月以上)不用电,应如何办理?
答:客户暂时不用电包括:低压暂拆、高压暂停、超过六个月销户。
低压暂拆:客户暂拆(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),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客户办理暂拆手续后,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。
2).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暂拆期间,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。
3).暂拆原因消除,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,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。上述手续完成后,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为该客户复装接电;
4).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,按新装手续办理。
高压暂停:
客户暂停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,可申请全部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或部分容量的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,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5天,一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,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。
2).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,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运行。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,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。从加封之日起,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。
3).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者,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,供电企业必须从期满之日起,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。
4).暂停期限内,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,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,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。
5).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,
必须是全部容量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的暂停,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。
销户:
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,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,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。客户需再用电时,按新装用电办理。
5.如何确定供电方式?
答: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客户提供的供电方式,应从供用电的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,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、电网的规划、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到因素,进行技术经济比较,与客户协商确定。
低压:
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。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、换流设备时,客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,否则应改为其它方式供电。
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,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,可以低压方式供电。
高压: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,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。
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,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,也可实行高压供电。
6.向客户供给临时电源的条件、期限、要求是什么?
答:对基建工地、农田水利、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,可供给临时电源。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,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,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,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。
临时用电用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,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、3年、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,定金标准为每千伏安100元、200元、300元。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,全额退还定金;超过约定期限的,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;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,定金不退。
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,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,架设临时电源供电。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,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。
7.客户需要调整动力、照明用电量比例,如何办理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8.客户需要迁移电杆、拉线时,如何办理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9.变更用电的内容有哪些?
答:1).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(简称减容);
2).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(简称暂停);
3).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(简称暂换);
4).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(简称迁址);
5).移动受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(简称移表);
6).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(简称暂拆);
7).改变客户的名称(简称更名或过户);
8).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(简称分户);
9).两户及以上客户合并为一户(简称并户);
10).合同到期终止用电(简称销户);
11).改变供电电压等级(简称改压);
12).改变用电类别(简称改类)。
客户需变更用电时,应事先提出申请,并携带有并证明文件,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,变更供用电合同,也可电话申请办理。
10.客户需要过户或更名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客户更名或过户(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客户房屋变更户主),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用电地址、用电容量、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,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;
2). 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。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;
3).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,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。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,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,必要时可终止供电。
11.客户需要暂换变压器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客户暂换(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,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),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;
2).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,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,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。逾期不办理手续的,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;
3). 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;
4). 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,但对两部制电价客户须在暂换之日起,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。
12.客户电能表需要迁移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客户移表(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),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在用电地址、用电容量、用电类别、用电点等不变情况下,可办理移表手续;
2). 移表所需的费用由客户负担;
3). 客户不论何种原因,不得自行移动表位,否则,可按《供用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处理。即:私自迁移、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、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,属于居民客户的,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;属于其它客户的,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。
13.客户需要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客户迁址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,供电企业予以销户,新址用电优先受理;
2).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;
3).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,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。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;
4).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,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,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;
5).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,除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外,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,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。
《供用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五项:私自迁移、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、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,属于居民客户的,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;属于其它客户的,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。
14.客户用电变压器需暂时停用时,如何办理,有何规定?
答: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,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,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应尽快到客户去接洽业务。
客户暂停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). 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,可申请全部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,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,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,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;
2).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,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。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,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。从加封之日起,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;
3).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,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,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,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;
4). 在暂停期限内,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,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,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;
5).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的暂停,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。 |